簽空白合同,且沒給員工一份,公司要支付二倍工資嗎?
文章來源:勞動法庫公眾號
王一浪于2016年7月27日進入上海高譜公司工作,從事物流崗位。月基本工資為2,190元,另有加班工資。
2016年12月29日,公司認為王一浪有在倉庫吸煙的現(xiàn)象,要求王一浪請辭并辦理離職手續(xù)。王一浪認為其并沒有抽煙。
2016年12月30日,王一浪向公司提交了“員工離職交接表”,并離職。
2017年4月6日,王一浪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王一浪2016年8月27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9,162.76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庭審中,公司提供了兩份“試用期勞動合同”,并表示兩份合同分別為公司留檔合同及本擬交給王一浪的合同。留檔合同上有王一浪姓名、身份證號、簽名以及“2016年”日期字樣,合同期限、薪酬福利等條款均為空白,亦無公章;另一份合同載合同有效期6個月,合同期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月工資2,190元等內(nèi)容,并蓋有公章。
王一浪稱,其系在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名,回交由公司蓋章,但后來未獲得合同文本。
一審判決:只簽訂勞動合同而不交付給勞動者的行為,只能使法律規(guī)定流于形式,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不能被認為是已履行了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guān)系、明確雙方權(quán)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是勞動者實現(xiàn)勞動權(quán)的重要保障,也是其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的直接證據(jù)。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guān)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由此可見,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不僅僅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簽署合同文本的過程,也包括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的過程。
本案中,公司是最后持有兩份勞動合同的一方,本應向勞動者交付其一。然,公司并未向王一浪交付勞動合同,理由是工作人員疏忽,對此,一審法院難以認同。
一審法院認為,只簽訂勞動合同而不交付給勞動者的行為,只能使法律規(guī)定流于形式,損害了王一浪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公司的行為不能被認為是已履行了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
且根據(jù)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并結(jié)合王一浪陳述可知,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合同的主要條款未填寫完整,未完成勞動合同的形式要件。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故公司應當向王一浪支付2016年8月27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王一浪離職前的月基本工資為2,190元,庭審中,王一浪表示,工資單上的其他補助也是加班工資,故2016年8月27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為9,062.07元。
公司上訴:雙方在書面勞動合同上分別蓋章、簽字,公司無須支付二倍工資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公司與王一浪之間曾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雙方曾在書面勞動合同上分別蓋章、簽字,其中一份還約定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報酬等。故公司不應當向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王一浪辯稱,其與公司從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其僅在公司給的兩份空白合同上簽字。一審審理中公司提交的合同是公司事后自行修改的虛假合同。
二審判決:公司主張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
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一審法院根據(jù)雙方提供的證據(jù)材料、結(jié)合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認定雙方并未簽訂完整的書面勞動合同,并無不當,具體理由本院不再贅述。
公司上訴主張曾與王一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7)滬01民終12326號(當事人系化名)
【實務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眲趧雍贤捎萌藛挝慌c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并由雙方各執(zhí)一份。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存在不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況,顯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不給勞動者持有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監(jiān)察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改正,至于賠償責任,實務中基本上難以支持,主要是不給勞動者持有勞動合同并不一定會給勞動者造成實質(zhì)損害,勞動者也難以舉證證明損失的存在。
那么,不給勞動者持有一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資?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二倍工資懲罰針對的是用人單位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簽了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持有一份不代表未簽勞動合同,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不能適用二倍工資的規(guī)定。
小編現(xiàn)提供一些實務案例供參考:
(2018)粵17民終195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奇正模架公司未向何戰(zhàn)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的行為并不等于何戰(zhàn)與奇正模架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即奇正模架公司于2016年4月1日與何戰(zhàn)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何戰(zhàn)請求奇正模架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合計44000元,不予支持。
(2017)魯09民終2407號:原告主張的被告未將勞動合同交付原告持有,應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資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未將勞動合同交付自己應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無法律依據(jù),故對其雙倍工資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2016)渝04民終1266號:至于陳永彪認為勞動合同文本未交付給本人,亦是構(gòu)成黔龍物業(yè)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依據(jù),該院認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黔龍物業(yè)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陳永彪,對陳永彪造成損失,陳永彪可要求損害賠償。陳永彪以勞動合同文本未交付給本人要求黔龍物業(yè)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2016)渝01民終179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jù)該規(guī)定,支付二倍工資的前提是期限內(nèi)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至于是否交付合同文本不受該條款約束。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應該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2014)深中法勞終字第80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并不會導致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或等同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對陶生金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對陶生金要求沃特瑪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回到本案,法院判決公司向王一浪支付二倍工資,一審判決理由里面提到“只簽訂勞動合同而不交付給勞動者的行為,只能使法律規(guī)定流于形式,不能被認為是已履行了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二審法院判決理由稱“公司上訴主張曾與王一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可見一二審判決理由的側(cè)重點不同。僅以沒給員工一份合同就判決支付二倍工資并不符合主流司法觀點,但如果以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已簽訂勞動合同從而支持二倍工資顯然更安全。至于簽訂的是空白合同算不算已簽合同,則是仁者見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