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社保補償”是否有效?
文章來源: 魔都律姐三人行微信公眾號
社保與公積金保障了勞動者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這些保險為勞動者在面臨年老、疾病、失業(yè)、工傷和生育等風險時提供了必要的保障,避免勞動者因突發(fā)事件影響正常的生活。法律也有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要按期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與公積金。但現(xiàn)實中,有許多企業(yè)為了節(jié)約成本,以“社保補償”的形式給予勞動者補貼,不為其繳納社保和公積金,這樣的做法有效嗎?一旦勞動者離職,經濟補償金的數(shù)額又將如何計算?勞動者又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基本案情
案號:一審:(2021)蘇0206民初1961號;二審:(2021)蘇02民終6382號。2020年3月3日,安富宏公司與黃某簽訂聘用合同一份,約定安富宏公司聘請黃某擔任銷售運營總監(jiān),聘用期限一年,其中前一個月為試用期,月薪為8000元,包括基本工資3000元、加班工資1200元、加點工資1300元、帶薪年假工資620元、社保差額補償1500元、住房公積金補償380元,勞動關系存續(xù)滿12個月以上的,則甲方支付乙方獎金5.4萬元。 2020年3月-9月,安富宏公司按8000元的工資標準支付了黃某工資。2020年11月13日,安富宏公司通知因公司業(yè)務升級變化,從10月份開始薪資超過5000元的人員按薪資60%發(fā)放,實際黃某10月份工資按7596.36元(扣除50元崗績和353.64元社保個人部分)某60%發(fā)放。2020年11月16日,安富宏公司向黃某發(fā)送《辭退通知》,明確黃某2020年11月12日向安富宏公司交付工作手機,符合聘用合同第13條即認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對解除勞動合同予以確認。后安富宏公司以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通知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為黃某辦理了退工手續(xù)。黃某不服,提起了勞動仲裁,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判決安富宏貿公司支付黃某工資差額24198.54元,賠償金18000元。
裁判要旨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參加社會保險不在其權利自由處分范圍之內,其與用人單位關于不繳或少繳納社會保險的約定不僅有損其個人社會保險利益,也侵害了全體社會的整體權利,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屬于無效約定。黃某與安富宏公司約定少繳納社會保險與不繳納住房公積金,并以現(xiàn)金方式給黃某補償,該約定應為無效,該部分補償不應計入黃某工資總額中,關于社保與公積金的補繳與補貼的返還等爭議應由雙方另行處理。安富宏公司主張降低工資標準按60%發(fā)放,但未提供任何依據,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應補足黃某10月份工資1158.54元。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本案中,安富宏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約定獎金的發(fā)放條件未能成就,應系安富宏公司不當阻止條件成就,視為獎金的發(fā)放條件已經成就。安富宏公司應發(fā)放黃某獎金23040元。
律師分析
1、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私下協(xié)商的方式,由勞動者承諾放棄社保或者通過“社保補償”的方式來逃避繳納或少繳納社會保險與住房公積金都是法律所禁止的。這些私下協(xié)議和承諾也是無效的。
2、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fā)工資來計算,包括實發(fā)工資以及個稅、繳納的社保、津貼和補貼等等。本案中,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社保補償”,并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違法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這部分補償不計入勞動者的工資總額中,勞動者能主張的經濟補償金的基數(shù)也隨之減少了。雖然從短期來看勞動者收入有所增加,但是卻損害了自己的長遠利益,自己無法享受社保和公積金帶來的養(yǎng)老、醫(yī)療、購房等福利,也會影響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得不償失。
3、用人單位未按期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進行投訴舉報,要求單位足額補繳。需要提醒的一點是,單位只補繳其應當繳納的部分,勞動者同樣需要補繳自己作為勞動者應當承擔的部分。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公積金的,勞動者同樣可以向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投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