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個體工商戶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依法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案中,該蛋糕店屬于個體工商戶,柳某受蛋糕店安排工作、監(jiān)督管理,獲得工資,且工作內容屬于個體工商戶業(yè)務組成部分,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此種情況下,個體工商戶如不能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確非其自身原因造成,則應對其適用二倍工資罰則。
這一案例表明,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應提升法律意識,規(guī)范用工管理,盡量避免引發(fā)勞動爭議。